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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兵与王满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兵,王满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640号原告:杜兵,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满德,男,199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兵与被告王满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兵负担。审判员  孙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