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兵与王满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兵,王满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640号原告:杜兵,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满德,男,199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兵与被告王满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兵负担。审判员 孙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