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杜鹃巷39号6楼。法定代表人:邓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闻东,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红,男,生于1959年5月29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上诉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603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58元,减半收取3379元,由上诉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畅审判员 陈书娟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