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倩、辽宁净宝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思蒙、丁文钦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辽宁净宝宝贸易有限公司,杜思蒙,丁文钦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初18号原告:王倩。原告:辽宁净宝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倩,该公司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思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被告:丁文钦。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琳琳,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倩、辽宁净宝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思蒙、丁文钦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倩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辽宁净宝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被告侵权事实清楚,无需法院进行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倩、辽宁净宝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辽宁净宝宝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王倩、辽宁净宝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瞳审判员 钟金芹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