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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州金瑞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与王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金瑞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王福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983号原告:徐州金瑞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西环叶庄村。法定代表人:殷言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群(又名王福坤),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原告徐州金瑞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金瑞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瑞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瑞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金瑞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梦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