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蕾、袁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蕾,袁钊,马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李蕾,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袁钊,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马献,女,1982年8月1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蕾与被执行人袁钊、马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10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佟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