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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黎昌军与被告樊全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昌军,樊全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979号原告:黎昌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全寿,男。原告黎昌军与被告樊全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黎昌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昌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黎昌军负担。审 判 长  杜克斌审 判 员  孙艳青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