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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北京德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德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海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德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二街8号7层809。法定代表人李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克,男,北京德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被执行人XXX,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北京德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XXX名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处房屋,该房屋处理权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理,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号、×××号、×××号机动车三辆的相关手续(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