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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喜河与李广兴、李广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河,李广兴,李广跃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40号原告:张喜河,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任宏坤,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广兴,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李广跃,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张喜河诉被告李广兴、李广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喜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河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张喜河负担。审判长  谢会鹏审判员  王海拴审判员  曹金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仝秋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