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陈立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立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359号罪犯陈立生,男,汉族,1967年1月1日生,文盲,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涡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陈立生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亳刑终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陈立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立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兴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