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9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4121号原告: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培成,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彬,身份信息不详,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新金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安万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