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明孝与黄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孝,黄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11809号原告:黄明孝,男,194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45********。被告:黄忠荣,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黄明孝与被告黄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明孝、被告黄忠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明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女儿,原告目前丧失大部分劳动力,自理生活十分艰难,被告却未尽赡养义务,作为长姐不劝解两个弟弟对原告的不孝行为,逢年过节也不来娘家看望原告。以前修建渝沙高速卢时,被告以要修建房屋之名来找原告借钱,原告出借了6000元给被告,但数年过去了,被告绝口不提还钱之事,娘家也不回了。原告遂诉请如上。被告黄忠荣辩称,被告认可尚欠原告6000元未归还的事实。当初被告因修建房屋向父亲即原告借钱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借款后,原告曾多次说过不需要被告偿还此笔借款,现在却要求被告还款,还到处去说被告不好的话。如果被告偿还此笔借款,被告要求解除双方父女关系,否则原告会在被告还款后再次对被告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原告出具手续断绝父子关系,否则不同意还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数年前,被告黄忠荣因修建房屋向父亲即原告黄明孝借了6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近年来,原、被告父女之间因家庭事务产生了矛盾,双方未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曾口头表示放弃该债权,但被告未举示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本案原告出借了6000元给被告,双方形成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6000元。被告提出原告曾口头表示放弃该债权并要求在解除父女关系的前提下才同意还款,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放弃该债权,被告主张的还款前提条件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被告的辩驳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忠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黄明孝借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忠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