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高红英与张德玲、程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英,张德玲,程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497号原告:高红英,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德玲,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程香玲,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高红英与被告张德玲、程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高红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红英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红英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