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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高红英与张德玲、程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英,张德玲,程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497号原告:高红英,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德玲,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程香玲,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高红英与被告张德玲、程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高红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红英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红英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