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薪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薪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240号被执行人:赵薪嵛,男,汉族,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在被执行人赵薪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渝0111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薪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罚金4000元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3月16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xx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1240号案件��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友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