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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雪梅与洪淳基、金今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执9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姜雪梅与被执行人洪淳基、金今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洪淳基、金今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雪梅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洪淳基、金今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今福自动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了全部应履行的款项,又向本院缴纳了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13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姜雪梅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