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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曲刚申请恢复执行李成国、李英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刚,李成国,李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曲刚,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成国,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通河县电业局职员,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英敏,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通河县卫生局监督所科员,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2016)黑0128执408号执行裁定书受理了曲刚申请恢复执行李成国、李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7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英敏于2017年8月31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天蓉审判员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迎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