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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邹爱民、张柳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爱民,张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邹爱民,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柳南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张柳萍,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证件号码。邹爱民与张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柳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爱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车辆但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柳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爱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柳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爱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5民初127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淞元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