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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3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山东中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山上里金矿有限公司、李家亭、孙淑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山东中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山上里金矿有限公司,李家亭,孙淑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336号之三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被申请人: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亭。被申请人:山东中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亭。被申请人:烟台山上里金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彬。被申请人:李家亭。被申请人:孙淑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山东中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山上里金矿有限公司、李家亭、孙淑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1800元,减半收取计80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59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彭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