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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苏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景德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景德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景德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梧桐大道。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景德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赣02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赣02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征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