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爱东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爱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42号罪犯陈爱东,男,50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原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淮中刑一初字第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爱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206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03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0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0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陈爱东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爱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爱东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没有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爱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3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