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翁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玉珠与孙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珠,孙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翁法执字第199号 申请人李玉珠,女,53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孙云海,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翁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孙云海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孙云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