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士林与被执行人毕伟生、李春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士林,毕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毕士林,男性,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常红村被执行人:毕伟生,男性,1976年1月2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常红村现下落不明;李春艳,女性,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常红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士林与被执行人毕伟生、李春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