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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钟大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钟大雨,汪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保95号申请人: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高县锦江镇团结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923672408965Y。法定代表人:闻德辉,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钟大雨,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申请人:汪美蓉,女,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钟大雨、汪美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钟大雨、汪美蓉个人名下存款15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大雨、汪美蓉个人名下存款15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