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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7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968号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46-3号(1门)。法定代表人:苏艳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明,男,1980年9月25日,汉族,住昌图县傅家镇。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庆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