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特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黎波、李红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黎波,李红艾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特95号申请人:刘黎波,女,汉族,1927年4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唐羽生,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寄慰,男,汉族,1949年10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刘黎波之子。被申请人:李红艾,女,汉族,1952年7月3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杨虎,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京倍,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黎波与被申请人李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黎波称:1、依据2013年3月15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公布实施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仲裁请求金额为509884元,贵阳仲裁委员会在对本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前未征求过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裁决书对于财产保全费的承担未作裁决,遗漏仲裁请求;3、涉案房屋在2016年5月7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被申请人李红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因此,申请人刘黎波于2016年6月25日书写《我的遗嘱》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是对他人房产所作的没有法律意义的无效处分行为。仲裁员不顾上述事实和法律,将申请人所立遗嘱认定为是将涉案房产赠与被申请人的“赠与行为”,属于枉法裁决;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购房款;5、申请人视力有问题,其看不清楚签字的内容,不清楚自己签订遗嘱以后是把房子赠与给李红艾,遗嘱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6、被申请人李红艾曾向云岩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为缺乏清晰的判断,其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7、被申请人持有申请人的病历且未向仲裁庭提交,被申请人隐瞒的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8、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视频录像是经过掐头去尾剪辑过的,被申请人只选取了对其有利的部分提交给仲裁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以及《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2017)贵仲裁字第0088号裁决书。李红艾称:1、根据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适用该章规定的简易程序。故贵阳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合法;2、贵阳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驳回申请人刘黎波的仲裁请求,包括保全费承担也已经在裁决中一并被驳回,故裁决书不存在遗漏仲裁请求的情况;3、申请人刘黎波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4、云岩区人民法院并未裁定申请人刘黎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相应证据系伪造;6、申请人申请仲裁是为了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购房款509884元,被申请人也是据此提出相应证据进行抗辩,证明涉案房屋系由申请人赠与被申请人���办理了过户手续,该赠与行为依法不得撤销。该案并未涉及认定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申请人认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申请人申请仲裁以及提出撤销仲裁申请均为无效行为。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没有依据。综上,贵阳仲裁委员会(2017)贵仲裁字第0088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撤销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12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贵仲裁字第008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驳回申请人刘黎波的仲裁请求;二、仲裁费15105.00元,由申请人刘黎波负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事由进行审查。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所提“依据2013年3月15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公布实施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仲裁请求金额为509884元,贵阳仲裁委员会在对本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前未征求过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理由。根据2014年10月28日贵阳仲裁委员会第五届二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该章规定的简易程序。本案的争议金额并未超过100万元,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适用并无约定,贵阳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符合现行仲裁规���。故申请人所提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所提“裁决书对于财产保全费的承担未作裁决,遗漏仲裁请求”的撤销理由。首先,本案裁决书已经明确裁决驳回了申请人刘黎波的仲裁请求,而保全费的承担系申请人所提仲裁请求之一也已被一并驳回,故本案裁决书不存在遗漏仲裁请求的情形;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的规定,即使申请人认为本案裁决书遗漏了仲裁请求,也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故申请人所提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所提“被申请人李红艾曾向云岩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为缺乏清晰的判断,其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撤销理由。首先,申请人正是依据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现申请人又提出其签订的仲裁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与其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行为相悖;其次,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也未对购房合同及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过异议,且申请人的代理人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所提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所提“被申请人持有申请人的病历且未向仲裁庭提交,被申请人隐瞒的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销理由。首先,申请人所提仲裁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并��涉及到认定购房合同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相应证据进行抗辩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该病历由被申请人独占持有,申请人无法从其他途径取得且该证据足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故申请人所提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所提“申请人刘黎波书写的《我的遗嘱》系对他人房产所作的无效处分行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购房款;申请人视力有问题看不清楚签字的内容,遗嘱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视频录像是经过掐头去尾剪辑过的,被申请人只选取了对其有利的部分提交给仲裁庭”等撤销理由。经查,仲裁庭经审理后已经依法对前述遗嘱、合同的性质及效力作出认定,并根据仲裁审理查明的案件���实、证据依法作出裁决。且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并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视频录像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申请人所提前述撤销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黎波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刘黎波承担。审判长 曾 桢审判员 唐玉平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真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