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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英申请执行熊丽、李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英,熊丽,李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09号申请人熊英,女,汉族,1969年6月4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熊丽,女,汉族,1966年4月2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艰,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未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