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学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学红,吴云飞,王庆喜,周启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拴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学红,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飞,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喜,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启宇,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上诉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学红、吴云飞、王庆喜、周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上诉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左立新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