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周明科、杨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科,杨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明科,男,生于1945年7月22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杨玉国,男,生于1973年8月22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科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