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赵书斌、钟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斌,钟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赵书斌,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被执行人钟德生,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书斌与被执行人钟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钟德生归还申请执行人赵书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钟德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钟德生至今分文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钟德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钟德生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赵书斌到庭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月生审 判 员 谢金荣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涂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