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竹娥余陈安、马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竹娥,陈安,马瑞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竹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安。委托代理人白文,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瑞瑞,又名马瑞,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下砭沟村村民,现下落不明。上诉人王竹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竹娥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竹娥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竹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竹娥承担909.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钧审判员 赵延慧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