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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8662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与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662号之一原告: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韩山村。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英,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甜,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发宇,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0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