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绍举与吕耿、朱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绍举,吕耿,朱杰虎,李宝军,蒙城县心连心助残协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444号之一原告:盛绍举,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耿,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朱杰虎,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宝军,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心连心助残协会,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玖隆国际A区11栋2405室。法定代表人:朱杰虎,该协会会长。原告盛绍举与被告吕耿、朱杰虎、李宝军、蒙城县心连心助残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盛绍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盛绍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绍举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盛绍举负担。审 判 长 高华喜审 判 员 龚 彪人民陪审员 曾献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怡婷附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