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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毕玉珍与王长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玉珍,王长海,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006号原告毕玉珍,女,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王长海,男,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学,职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玉珍与被告王长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玉珍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怡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