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仁淑与洪丹、韩昌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淑,洪丹,韩昌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仁淑,女。被执行人洪丹,女。被执行人韩昌星。申请执行人李仁淑与被执行人洪丹、韩昌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返还借款54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9200元、执行费78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6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洪丹、韩昌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字第6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全学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