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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卿笃灿与杨华伦、梁任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笃灿,杨华伦,梁任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卿笃灿,男,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华伦,男,1974年12月19日生,土家族。被执行人:梁任炳,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卿笃灿与被执行人杨华伦、梁任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华伦、梁任炳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