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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文君与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炎陵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君,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炎陵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6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君,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钻石花园*栋***号。被执行人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炎陵县县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炎陵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坎坪村。法定代表人:尹向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坎坪村。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文君与被执行人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炎陵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炎陵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文君发现被执行人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炎陵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