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爱萍与被执行人杜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萍,杜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赵爱萍,女,53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杜英民,男,49岁,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爱萍与被执行人杜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据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杜英民”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信息。户籍证明:杜英明,男。与调解书中“杜英民”系同一人。但调解书中未说明,导致无法对调解书中杜英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采取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对(2016)晋0822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生效。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