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当涂县国土资源局、当涂县亭头初级中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当涂县国土资源局,当涂县亭头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21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太白中路。法定代表人:陈会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当涂县亭头初级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黄池镇亭头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尚定一,该中学校长。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当涂县亭头初级中学不履行该局当国土资罚字〔2016〕2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人民币52248元的内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当涂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当国土资罚字〔2016〕2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当国土资罚字〔2016〕2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戎先龙审判员 陈险峰审判员 袁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露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