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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昌华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655号原告:郑昌华,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正,衢州市莲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8035H,住所地衢州市区浮石路46号。法定代表人:魏昌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梅仙,女,系被告员工。原告郑昌华与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会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昌华撤诉。审 判 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刘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