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月芹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王华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838号原告:王月芹,女,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第三人:王华明,男,1980年2月13日生。原告王月芹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及第三人王华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月芹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月芹负担。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