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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86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范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原告的陪嫁物电视机、摩托车以及被褥毛毯等归被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腊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于2014年6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折磨,现双方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范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婚前就已经同居,婚后自己并未折磨原告。婚前原告收受彩礼六万元,如果要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范某某与原告陈某��双方同意离婚;二、原告陈某某返还被告范某某彩礼16000元;三、原告的陪嫁物作为经济帮助费全部留归被告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正国代理审判员  王小强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