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州、李亚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州,李亚宾,于发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257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坤林,该联社职员。被告于州,男,汉族,住址:任丘市。被告李亚宾,男,汉族,住址:任丘市。被告于发强,男,汉族,住址:任丘市。本院在审理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于州、李亚宾、于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建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