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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州、李亚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州,李亚宾,于发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257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坤林,该联社职员。被告于州,男,汉族,住址:任丘市。被告李亚宾,男,汉族,住址:任丘市。被告于发强,男,汉族,住址:任丘市。本院在审理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于州、李亚宾、于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建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