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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秀平与周建新、张艳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平,周建新,张艳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393号之一原告:李秀平,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新,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艳凤,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路,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秀平与被告周建新、张艳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秀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秀平承担。审 判 长  周小洁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