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秀平与周建新、张艳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平,周建新,张艳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393号之一原告:李秀平,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新,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艳凤,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路,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秀平与被告周建新、张艳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秀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秀平承担。审 判 长 周小洁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