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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战勇与王红翠、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战勇,王红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67号之二申请人李战勇,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王红翠,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申请人李战勇与被执行人王红翠、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81000128****账户中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81000549****账户中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160001090****账户中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03620120162****账户中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03620120855****账户中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82200720019****账户中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侯杰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03620120553****账户中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侯杰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03620120553****账户中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侯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82201320031****账户中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侯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4045639****账户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君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