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鑫淼翔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帛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鑫淼翔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帛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鑫淼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巨龙大道汉飞向上城18号楼1-1号。法定代表人:陈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帛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栋3层10号。法定代表人:肖金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帛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帛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3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