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雪芹与李巍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芹,李巍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522号申请人:王雪芹,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申请人:李巍汉,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申请人王雪芹与被申请人李巍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雪芹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巍汉价值8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匡勇所有的苏L×××××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雪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巍汉价值820000元的财产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匡勇所有的苏L×××××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