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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宝宾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宝马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宾,鹤壁宝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宾,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宝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南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宾与被执行人鹤壁宝马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保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民终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