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9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科恩马特殊过程装备(常熟)有限公司与江一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恩马特殊过程装备(常熟)有限公司,江一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323号原告:科恩马特殊过程装备(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9413129W。法定代表人:CHUATIAMWEE(蔡添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明月,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江一华,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科恩马特殊过程装备(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一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科恩马特殊过程装备(常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恩马特殊过程装备(常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恩马特殊过程装备(常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科恩马特殊过程装备(常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