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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5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文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004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草芳路。法定代表人:刘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西、陈俊,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文辉,男,1979年7月17日生,回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荣盛物业公司)诉被告张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荣盛物业公司于同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