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瑾、张美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瑾,张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徐瑾,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张美红,女,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徐瑾与被执行人张美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瑾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额3232249.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232249.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