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新安镇129号。法定代理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光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余同林,男,195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